此前,曾明和爱人在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拥有一套住房,在爱人过世后,曾明放弃了应有的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50%的产权也赠与了女儿。不过,房产证一直保管在曾明处,且约定赠与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女儿结婚后,还用自己的教职工名额在成都理工大学附近购买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给的,但房产证上,99%的产权都是给她了的。”之后,女儿女婿搬到该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间也会回东风路的住房。他与女儿的关系在搬家后发生了变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后,女儿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琐事物,渐渐与女儿女婿间开始有了隔阂。而“女儿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产证”一事,则让曾明觉得“没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级后,女儿还让他搬出门去。
双方矛盾的升级最终导致父女关系的破裂,曾明准备一份民事起诉状,诉状称,其与曾英在生活期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字据,断绝父女关系。记者看到,该份字据仅仅3行21字,称双方经过协商,断绝父女关系。起诉书中还写道东风路的房产,由于该房屋位于5层,楼层较高,因曾明逐渐衰老,每天上下五楼,力有不支,提出卖掉该房买个低层的住房,但遭到了拒绝,之后他又提出由女儿曾英出个二、三十万元,容其买个底层小屋,也未获准。
之后,曾明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赠与女儿的房产,并要求女儿支付其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我的东西全部要还给我”。记者了解到,成华区法院已于7月9日受理该案。
目前,父亲曾明的说法,暂未得到曾英的回应以及证实。
在这个诉讼背后法律将会站在哪一边呢?
1、养父母与收养子女间是否可以解除关系?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本案情况,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关系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补偿在收养期间的经费开支,“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张承凤表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方就面临着需承担父母赡养的问题——老人需要养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关系,就意味着子女方后面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解除的时候,就商讨好具体所付费用问题,老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在抚养其长大过程中的开支。
另外,对于“赠与”的追回问题,根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承凤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销权的情况,法官在具体解决事情时,也会把抚养子女返还费用与赠与费用结合起来共同考量。
孟强表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难的养父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依法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至于在收养期间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孟强表示需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一旦过户给了养子女,除非事先有约定,或者因养子女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无法撤销赠与、追回房产。
3、解除关系后,是否意味着完全“一刀两断”?
张承凤认为,收养关系不解除,可能对于老人方更难受,彼此之间并不愉快,强行在一起也会发生冲突。对于解除关系后,老人独居,无其他子女及亲人赡养,发生困难时无外乎两个问题,一个是经济上的帮助,一个是人情上的关心。而双方关系已然不好,即这种人情上的关心是负面的,所以在解除关系后,把金钱问题理清楚,给老人实际补助,再付点钱请保姆和护工,让老人养老问题能得到解决。
孟强则认为,既然《收养法》第30条要求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那么类推适用该条,则当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去世后无人支付丧葬费用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负有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这也是基于人们的普遍情感和道德要求。
4、与养子女解除关系后,今后养老如何进行?
孟强表示,老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没有其他子女的,就属于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确实需要社会的进一步关爱,一是应当在老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给老人确定合格的监护人帮老人处理日常事务,照料老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二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使老人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在病痛时能够受到良好的医疗照顾。三是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应当以各种形式展开对老人的照料和慰问,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老人能够安度幸福晚年,这也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面临的急迫而普遍的问题。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1、对于收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而且即使未解除收养关系,养孙女本来也没有继承养父父亲遗产的权利。
2、对于血亲关系在法律上因为父子关系缘于血缘,因此,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涉及到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子女将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