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 | |||
文件名称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文件类型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编制 | |
文件编号 | AQ-ZD-11 | 批准 | |
版本号 | 1.0 | 颁布日期 | |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
3.内容
3.1消防安全管理会议
3.1.1消防安全管理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成员。
3.1.2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3.1.3消防安全管理会议由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3.1.4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3.1.5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2防火巡查
3.2.1养老机构每天防火巡查不少于4次,日间、夜间防火巡查各不少于2次,防火巡查由值班人员负责落实。
3.2.2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存档备查,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院长。
3.2.3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3防火检查
3.3.1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开展一次,单位负责人应每月开展一次。
3.3.2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不能当场消除的,及时上报,并记录存档。
3.3.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4.1养老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4.1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消防培训。
3.4.2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3.5.1明确明确各岗位、各区域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3.5.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设施处应设置统一标识和检查、测试、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图示说明;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6)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6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3.6.1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各岗位、各区域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3.6.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并附有使用操作、检查测试说明;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备用设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6.3消防控制室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室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存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7火灾隐患整改
3.7.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3.7.2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
3.7.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3.7.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3.7.5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进行复查确认。
3.7.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3.7.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7.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3.8.1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8.2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8.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8.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3.8.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3.8.6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3.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3.9.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3.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4)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5) 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3.10.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厨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燃料储罐、气瓶储存间、消防控制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3.10.2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3.10.3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3.10.4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3.11消防档案管理
3.11.1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3.11.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3.11.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3.11.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会议纪要或决定;
(2)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3.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3.12.1养老机构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2.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2)火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3.12.3组织机构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门卫人员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3)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4)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5)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6)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7)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8)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3.12.4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1)向消防机构报火警;
(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12.5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3.12.6消防演练
(1)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7)消防演练方案视情况报告当地消防机构,以求协助实施。
(8)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0)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13消防值班
3.13.1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每日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消防巡查的程序与要求。
3.13.2各级值班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值班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开展防火巡查。值班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3.13.3防火巡查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如发现火情时,应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火警电话向119指挥中心报告火警,同时报告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
3.13.4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问题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未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13.5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以及从事各种娱乐活动,严禁睡觉。